法律

竞业限制后不能再设脱密期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公司就不能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公司执意这样做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对劳动者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然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不能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反之亦然,竞业限制和提前通知期两者只能取一,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