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业限制期员工要支付补偿费

  竞业限制期员工要支付补偿费

  小李2007年5月进入中关村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竞争的企业工作,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在离职时协商确定。2009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李决定换一家公司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公司口头告诉小李,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9年9月,公司突然收到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数额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公司收到仲裁申请的次日,再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告知小李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