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苏安监(2007)166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执行日期:2007-10-18
各市安监局:
在《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安监(2006)6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方面
1、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执法主体资格、管辖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等是否在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上公示;
2、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情况;
3、今年以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起数,已结案的起数;
4、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是否按规定备案;
5、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给予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得当;
6、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发现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有无违法不作为和消极执法问题。
(二)经济政策方面
检查《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26号)等经济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法
自查与互查相结合,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案卷资料、询问行政执法过程、抽查企业等方式。
三、检查时间
11月1日至1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市安监局自行组织并将自查情况用书面材料报省局政策法规处;11月12日至26日为互查阶段,由省局组织对各市行政执法和经济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分组
第一组:省局苏斌、钱圣林、陈小兵;无锡、苏州、常州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盐城、泰州、连云港市。
第二组:省局凌培新、张明琦;南通、徐州、淮安、宿迁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南京、镇江、扬州市。
第三组:省局戚新中、朱劼;盐城、泰州、连云港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徐州、淮安、宿迁市。
第四组:省局王兆贵、曹迎春;南京、镇江、扬州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无锡、常州、苏州、南通市。
第一组、第二组检查时间为11月12日至16日,第三组、第四组检查时间为11月19日至11月26日。
五、其它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2、根据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在做好本地行政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