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三)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四)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五)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六)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合同到期不会自动终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如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自动解除。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