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属于竞业禁止约定吗?

  问:

  杨某在A公司工作,其聘用合同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A公司的《员工手册》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后,杨某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杨某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请问,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属于竞业禁止约定吗?

  答:

  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对竞业禁止的合理审查,主要应围绕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进行。

  A公司主张与杨某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但并未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予以证实。同时,A公司也并未明确约定给予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