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