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家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从11月1日开始,填补我省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法规空白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该《条例》自2011年7月开始起草,今年列入立法计划,9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历时三年酝酿的这一《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在多方面实现了创新。在法规案二次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召开立法前评估会议,邀请省人大代表、咨询专家、校方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等对《条例(草案)》出台的时机、法规通过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法规实施后的影响等进行评估,成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此外,《条例》作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的规定,也在该领域开了先河,成为全国首创。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我省共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328起。《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体制、各方面的责任分担、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伤害赔偿等方面对我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进行了规范,其施行后,将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