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是怎样的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1、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2、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
3、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上述支付的对象可以归纳为权利、信息和服务等三类。这些权利有的已为法律所确认、规范和保护(如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等),有的尚未被法律所确认(如信息、服务、诀窍)。个人在出让以上这些权利时所取得的所得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