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妨害物权建房,判决责令拆除

  青海新闻网讯近日,循化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告县某局与被告马某相邻建筑纠纷一案,责令被告拆除越界占用的长17.96米,宽1.4米的第二层至第六层的楼房建筑。

  被告马某新建的住宅楼位于循化县积石镇黄河北路,其四址为东接原告办公楼,西连县二建家属楼,南靠原告院墙,北临街道。该土地系原、被告互换后由被告使用的土地。2008年6月被告在该地动工修建住宅楼,修建第二层楼房时被告擅自越过原告院墙,直至原告车库屋顶,占用空间宽1.4米,长17.96米的面积。原告在交涉无果的情形下,于6月19日诉至法院,县法院审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及时向被告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然被告一意孤行,仍修建不止,目前已完成六层的主体建筑。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建房应依据土地协议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在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施工,但被告在建第二层以上楼房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越界修建占用了原告南北宽1.4米,东西长为17.96米的空间面积,致使原告的合法物权受到侵害,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原告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修建办公楼时,侵占其0.67米土地和在其使用的土地下埋设自来水管道,不属本案管辖,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李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