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经常有一些伤者由于医疗费用没有着落而得不到及时治疗,令人扼腕叹息。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为众多伤者提供一剂强效的护心丸,最大可能地实施救助。而该基金的设立得益于民进江苏省扬州市委的有力推动。

  2009年底,民进扬州市委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明确了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更是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全国也有多地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江苏省较为滞后。为此,民进扬州市委报送了《关于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的社情民意。该社情民意被民进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政协采用,从而有力推动了江苏省该项基金的设立。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相关财政补助、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相关罚款、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无人认领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社会捐款、救助基金孳息等。在交通事故中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而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等情形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72小时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提供的抢救费用最终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如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