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一)依法律

  《民法典》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二)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民法典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三)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一)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二)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