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新闻回顾:
近日,平阴县公安局迅速出击,多警种密切配合,依法快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四名违法行为人岳某、唐某、贾某、刘某被依法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维护了行政机关执法权威。
5月2日21时许,锦水派出所接到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依法对位于平阴县玫苑路与文化街交叉口东南角一处烧烤摊集中整治时,被烧烤摊老板等人阻碍执行职务。接警后,锦水派出所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经了解,当晚20时许,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夜间巡查整治执法活动,依法整治违法摊点。当巡查至平阴县玫苑路与文化街交叉口路口时,执法人员发现一烧烤摊存在违法行为,遂口头告知烧烤摊老板予以纠正,并依法对该摊点室外的烧烤炉及桌椅进行证据保全。但是,店主夫妻二人岳某、唐某态度极其蛮横,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唐某还动手抢夺现场执法摄像机、数码鹰等执法设备,拒不配合执法,贾某、刘某不听从现场民警的教育劝阻,多次侮辱、谩骂现场执法工作人员,岳某甚至高举啤酒瓶威胁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长达四十余分钟。现场围观群众众多,影响十分恶劣。
二、案件的进展:
为严厉打击阻碍、妨碍执行职务行为,维护执法机关执法权威,及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当日值班局领导亲自调度指挥,指令相关警种迅速集结前往现场进行联合查处。民警现场依法口头传唤岳某、唐某、贾某、刘某至锦水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时至深夜,全体参战民警主动放弃休息,加班加点,详细询问在场证人,仔细观看、研究处警录像,固定外围证据,迅速查明了四名违法行为人身份及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并对其四人展开连夜调查询问。参战民警通过讲法律、讲政策,适时抛出证据,最后,四名违法行为人均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交代了违法行为,并对自己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岳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唐某行政拘留八日(暂缓执行)并处罚款四百元,贾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3日11时许,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岳某、贾某辉送至济南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