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是法规吗
一、三包规定是法规吗
(一)国家三包法规定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一)经营者不接受12315当面调解怎么办?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接受,一方不愿接受的,不能强制进行。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除了诉讼外,调解、仲裁的前提都是双方同意。经营者不同意的,工商机关不能强制进行调解,也不能因为经营者不参与调解就对其进行处罚。
(二)消费者购买空调,在三包有效期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能否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为凭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三)列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录内的商品,换货时,能否提供修理过的产品?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修理过的产品,如果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就可以向消费者进行提供。
(四)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索要发票,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一)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止。例如,开具发票为1995年9月1日,整机三包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9月1日。
(二)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比如1996年2月里日开具的发票,三包期限为1年,买的产品应该三包到1997年2月1日,但到时若赶上经营者1997年2月1日是法定休假日不营业时,该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可以顺延到1997年2月2日。
(三)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者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等情况,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者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顺延相应的时间。
比如1996年2月1日开具的发票,产品三包期限为1年,该产品应该三包到1997年2月1日。但在这一年内,产品出现了性能故障,送去修理花费了15天,则该产品三包有效期应该从1997年2月2日起再顺延15天,到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