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确定,肇事最多判7年
10月10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怡乐路5·7交通肇事逃逸案”最新进展。
今年5月7日凌晨,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驾车撞倒一男一女后,与同车女子一起打的逃逸。事故导致一名女子死亡,一男子重伤。
据通报,肇事男子名叫杨某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杨某某于2011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海珠区检察院称,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家属及杨某某家属进行了调解。经调解,死者李某华家属获赔偿人民币58万元,并对杨某某作出一定的谅解表示;伤者郑某亮方面目前已收到医疗费用等赔偿款项人民币40余万元(因还在治疗,所以还没有最终确定赔偿总额)。
关于杨某某的涉案行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7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酒后驾车,不按道路安全规范操作,超速行驶到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K1-10号路灯附近时,碰撞路边行人李某华、郑某亮及其他车辆等,致使李某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致使郑某亮受重伤,致使其他车辆等财物损坏。事发后,杨某某弃车逃逸。次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海珠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投案自首,同时认为对杨某某的自首情节不应从宽处罚。
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就此前媒体的相关报道作出澄清。针对此前有报道称案发现场没有刹车痕迹的情况,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经过警方现场勘探,发现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同时,由于杨某某案发逃逸后经过20个小时才自首,警方无法查出其在案发时是否醉驾,因此只能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对于此前法律界人士所称杨某某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负责人表示杨某某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应当被判以3年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