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审查包括哪些
遗嘱公证的审查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
5、其他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遗产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协议书等材料;
2、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公证员询问记笔录;
4、制作公证书,当事人签名。
《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