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特别说明】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外,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含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