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42条规定了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

  一、自行和解制度。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对撤诉没有任何限制。

  二、先行调解制度。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作为仲裁裁决必经程序。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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