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有哪些?
提存通知的内容主要有告知债权人有关债务的标的物提存的详细情况,如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提存部门的名称、住所以及提存的时间等,并且提示债权人前往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提存通知的方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存通知必须及时作出,所谓“及时”,是指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的合理时间。如果债务人怠为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存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的除外。
提存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根据规定,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5年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