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老太太因公交车摔伤,状告车管所安检疏忽
一老太太乘公交车去参加老年活动时,在站台内正常上公交车时,被一辆公交车摔伤,造成脑挫伤,现已无法正常生活。老太太认为是该公交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由于公安机关个别单位个别人玩忽守职,让不该上路的车辆上路,才导致事故发生,故将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豫A34335号车辆延长使用年限违法。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据原告老太太诉称,2009年6月的一天早上,原告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去单位参加老年活动。在站台内正常上公交车时,被未按规定安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豫A34335号公交车摔伤,经检查老太太摔成脑挫伤,重伤,现无法正常生活。原告认为,由于公安机关的过错,让本不应该上路的车辆上路,让本不应该驾驶公交车的人驾驶公交车,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该事故车辆(2000年3月31日注册登记)的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为八年,不得延期。被告于2008年7月4日将此车又重新登记,并将其使用年限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原告去郑州交运公司了解过,在他们那里像这样的车跑六年就得报废。国家对过报废期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期限: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另外,从事故车有效的安检记录来看,事故车最后一次参加安检的周期为2008年3月至2008年9月,到2009年6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已连续两个周期未参加安检,也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故提起该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豫A34335号车辆车延长使用年限违法。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辩称,他们是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对于已到达强制报废年限的汽车才应依法撤销相关的车辆号牌等,但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年限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其次,该车辆强制报废期限是2010年3月31日,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正常审验期间,车还未达到使用年限和强制报废期限,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应当报废。第七条规定,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根据此规定,营运客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最高可延缓报废5年。本案中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0年3月31日,强制报废期限在2010年3月31日,该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达到使用年限和强制报废期限,2008年7月4日被告对车辆进行的年检登记属使用年限内的正常审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