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奖500万成“诈胡”凸显法律尴尬

  近日,广州市民李先生通过微信购买了14注双色球彩票,投注额共28元,开奖后李先生发现自己的投注号码与一等奖的中奖号码完全一致,奖金为500万元,但他却收到了“当期交易失败且已经被退款”的提示信息。腾讯出示的交易记录显示,李先生于6月22日购买了28元的双色球彩票,由于彩票系统出现延迟,导致出票失败,退款通知未能及时推送。腾讯方面坦承,自身系统存在延迟发放通知等问题。但又表示,“无论涉及的奖项金额有多大,因系统问题导致的损失,我们都将发放与中奖金额等额的补偿金”。

  媒体纷纷报道了这宗公案。尘埃落定之后,似乎涉事各方都很是无辜:李先生买彩吃了个“诈胡”,身心受创伤不少,欲哭无泪;腾讯方面看上去是非战之罪——“系统问题”,与人无尤;彩票中心则一言不发,因为,这似乎只是代销点与客户之间的纠葛,当然无需多言,默默作壁上观就是了。

  然而,媒体的追踪报道显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彩管理中心称,至今未授权任何一家网站或机构进行网上售彩。报道称“所有网上销售彩票的行为均为非法违规”。一位彩票行业高管表示:“目前互联网彩票处于相对灰色的地带,只有500彩票网和中国竞彩网两家有财政部的试点批文,但正式的牌照至今没有发放一张。”

  如此现实,意味着互联网彩票活动的法律尴尬:消费者从500彩票网和中国竞彩网以外的互联网上站点投注,实际上都是“非法交易”,其相关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李先生不管是中了六等奖或是一等奖,实际上对方都是可以不予承认的;而腾讯声称的“等额补偿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颇有“气话”的味道。

  另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是,既然目前的大多数互联网售彩代理都是不合法的,那是否都应算是“商业欺诈”?每年互联网上数以亿计的售彩,是不是都是“灰色交易”?而不管是互联网上销售彩票的抽成还是彩票中心从这个管道收入的彩票销售,是不是都应当算作“非法所得”?这部分的彩金进入了彩池是不是就是“非法收入”被“漂白”?事实上,正由于互联网购彩并无网上银行交易支付那样的即时性和可回溯性,网上甚至没有具有法律保障意义的回执,造成了李先生那样的哑巴吃黄连的苦X。此外,目前的互联网售彩代理似乎都是由地方中心与个别公司合伙的买卖,其行业的准入和监管以及合作的机制等,都无法向社会透明,这就与彩票发行的公益性事业的管理原则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