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警惕电子文献知识产权垄断

  网络数据库当前已是科研人员获取科学文献等科学信息的最主要来源。然而,目前许多国外出版商或数据库商借助不可取代的垄断地位,用很高的价格把一部分用户排除在外,甚至是阻碍付费用户自由地访问和使用数据库里的电子资源,使我国科研人员在使用国外出版商或数据库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时遇到诸多障碍。而随着这一现象有着不断加强的趋势,知识产权垄断已成为我国不得不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应当给予保护,这已是全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都混淆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垄断之间的界限。事实上,外商这种苛刻的使用规则已经越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界限,成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垄断,是霸权主义的一种表现。

  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在1990年的Atari游戏公司诉任天堂公司(Nintendo)案中,美国法官就曾经指出:“专利权和反垄断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和竞争”。但是我们也看到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冲突,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而反垄断法则是公法,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冲突在实质上是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但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就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为应对国外出版商通过垄断设置的价格壁垒,我国在1998年建立了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希望通过集团采购的方式为成员馆争取优惠价格。目前CALIS在降低采购价格方面已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绩,然而在“争取数据库商提供满足中国高校用户需要的、高质量的服务”方面还做的远远不够。数据库商的这些限制手段,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自由的查看前人的研究成果,更别说什么高质量的服务了。

  因此,笔者认为,图书馆界不得不反省旧有理念,从反垄断的角度去考虑引进国外电子文献的问题。因为我们付费购买其使用权后,已经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数据库商仍然对我们做诸多不合理或者过于严苛的使用限制,这已经远远超越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范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不仅严重阻碍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立,更是遏制中国发展的外交战略的一部分。科技界、法律界、教育界更应当联合起来思考这个问题,把引进和使用国外电子文献的问题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