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1999]0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查、核发评委资格证书;

  (三)负责评委年度考核记证;

  (四)核准招标人提供的评委资格;

  (五)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过程;

  (六)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有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评委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由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备评委条件的人员组成。其主要来源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专院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评委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政策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热爱于招标评标工作;

  (二)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和抵制不正之风;

  (三)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满八年,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

  (五)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评委的录用。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市招标办审批并颁发评委证书。

  第六条评委的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其标准一般为参评者每人每次100-300元。大型工程或特殊项目的评标费标准,由招标人酌情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七条评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委的权利:

  1、对投标人所报标函,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函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独立的评分或投票;

  3、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规做法和不正当行为;

  4、对评委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辞去评委资格(须以书面方式)。

  (二)评委的义务:

  1、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2、对评标、定标活动的全过程工作内容予以保密;

  3、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4、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遵守评标、定标工作纪律。

  第八条评委实行任期制,一年为一个任期,每人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评委参加评标,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评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经济、技术两大类建立评委库,按照土建(包括装饰、机电设备安装、桩基)、市政、园林绿化、监理、勘察设计、环卫、环保、人防、水利、堤防等专业类别分别建立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