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行政诉讼案件不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特定的几类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7-144条规定,确立了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就不可能会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为提起之前,或行政诉讼已经终结时,都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相关联。即指两种诉讼既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也与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两者缺一不可。所不同的是前这是实体上的关系,后者是程序上的关系。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但当它附于行政诉讼是就必须受行政诉讼的制约。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一直存有争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一)行政诉讼案件成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就不会存在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二)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关联性

  即附带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也不会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但为防止出现无缘由的大量附带民事诉讼。影响法院审判工作和纠纷的顺利解决,必须限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事项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基于相同的事实和原因,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有内在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表现在:两种性质的争议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果两个诉讼请求之间不具备这种关联性,当事人则会不愿参加与己无关的诉讼,也不能发挥审判庭之间专业分工的特长,于法院和当事人都无益。

  (四)管辖法院相同

  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除非有共同的上级法院的特别指定。并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即均属于一审或均属于二审或再审),因为不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将会造成审级上的困难。

  (五)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诉讼

  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至于应在行政诉讼何阶段提出民事诉讼,多数意见认为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原告可能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法院了解案情后,应及时告知第三方,交待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会给二审的审理带来麻烦。二审若将行政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并裁判,就会造成民事部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局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二审若将案件发回重审,又与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规定相冲突,故应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