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呼之欲出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历史发展的阐述,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一元制的弊端,从而表明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提出笔者对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框架的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不正当竞争、工会、妇联等行业和公共团体组织。
三、对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引发问题的对策
1、原告滥用诉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法院应严把立案关,要求原告起诉时,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虚假告诉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非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地位的问题。应将他们界定为程序当事人或者形式当事人,其实体处分权受到限制:其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其不得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若确有违法行为,原告不得撤诉。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3、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法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周雯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