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实原则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2010年8月,郯城某技术开发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公室打字员若干名,要求打字员为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1.0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刘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刘某害怕视力不好(其左右视力均为0.5)不能通过,让其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后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中,刘某常出差错,有时还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工作。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遂决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让其妹妹代为体检,隐瞒个人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是一种欺骗行为,违背了诚实原则,该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裁定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