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贸易摩擦形势严峻,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2013年,我国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了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贸易摩擦,反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合法权益,取得了积极成果。

  2013年,我国对外贸易形势总体平稳,但制约因素错综复杂,挑战和压力仍然较大。根据目前统计,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总值30603.7亿美元,同比增长7.7%。其中,出口16148.6亿美元,增长8%;进口14455亿美元,增长7.3%;预计全年进出口总额将达到4.14万亿美元,增长7%以上,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继续上升。

  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针对我国出口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增加。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89起,涉案金额36.19亿美元。

  二是针对我高技术产品的贸易调查增多。以美国为例,2013年以来,美国对我国电子、通讯、机械等出口产品发起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占其同期立案数量的1/4以上,涉及中国不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型龙头企业。

  三是发达国家不断强化贸易执法,放宽立案标准,强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规则,裁决趋于严格,中国应诉企业在一些案件中被裁定较高反倾销税率,某些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救济调查明显针对中国产品。

  四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呈增多之势。前三季度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和金额均超过发达国家,应对难度明显增大。应对发展中国家日趋增多的贸易摩擦成为中国出口面临的新挑战。

  在WTO争端解决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涉我WTO争端解决案件急剧增加。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在WTO起诉案件共计12起,被诉案件19起(按照WTO统计为31件),中国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103起争端解决案件。

  2013年,针对我国新提起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有1起(欧盟诉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案,DS460),中国新起诉争端案件1起(中国诉美国反倾销目标倾销和单独税率方法案,DS471),在《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下新起诉案件1起(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之诉)。2013年,中国还作为第三方,加入了16起争端解决案件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成为重要平台

  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解决国际经贸争端重要平台

  WTO争端解决机制由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按照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审理成员之间的经贸纠纷案件,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和平解决国际经贸争端,可以避免贸易摩擦给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带来的冲击,已经成为WTO成员之间解决贸易纠纷、维护贸易权益的有效平台。

  自1995年WTO成立至今,已经有471起案件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涉及成员采取的345项争端。迄今为止,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共发布153份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共发布91份上诉机构报告。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结果,不仅有利于厘清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时有效化解当事方之间的经贸纠纷,也从法律角度澄清了相关国际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环境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013年,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总体平稳

  自2012年WTO争端解决案件出现大幅飙升后,2013年新起诉案件的数量已经有所回落。根据WTO网站统计,自2013年1月1日至今,WTO成员新提起磋商请求的案件总数为17件,涉及11个WTO成员的13个争端事项,比2012年提起磋商请求案件数(27件)下降了37%。

  其中,针对中国新起诉案件有1起(DS460),中国也提起1起新的起诉案件(DS471)。虽然2013年WTO争端解决起诉案件数量相对下降,但由于此前2012年提出了大量新起诉案件,2013年正经历实质的审理期,所以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各主要成员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相关法律部门仍然承担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澄清和解释WTO规则方面作出新贡献

  2013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共发布4份专家组报告和1份上诉机构报告。除涉及中国案件的两份专家组报告外,其余两份专家组报告涉及墨西哥诉美国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案和加拿大、挪威诉欧盟禁止进口和销售海豹产品案。

  2013年5月6日,因美国和墨西哥就该案达成和解,专家组就墨西哥诉美国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案(DS344)执行之诉发布了简要的描述性报告;2013年11月25日,WTO专家组发布了加拿大、挪威诉欧共体禁止进口和销售海豹产品案(DS440、DS441)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海豹进口规制中的因纽特人及土著群体例外和海洋资源管理例外不符合《TBT协定》第2.1条、GATT第1.1条和第3.4条的规定。2013年WTO上诉机构发布的唯一一份上诉机构报告是关于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补贴案。2013年5月6日,WTO上诉机构发布了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DS412、DS426),裁定加拿大安大略省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FIT)补贴措施违反了GATT第3.4条和《TRIMS协定》第2.1条。

  维护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权益

  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障碍。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涉及产品范围广泛、影响时间长,已经成为中国对美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威胁。

  为此,经过长期精心准备,2013年12月3日,中国针对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中的目标倾销和单独税率做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案件编号:DS471)。该案起诉美国自2004年至今对中国发起的13项反倾销措施,涉及中国企业每年出口额高达84亿美元。这是2013年以来,中美两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案,也是我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WTO起诉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

  2011年,WTO争端解决机构曾裁决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之规定(WTO案件编号:DS397)。但此后,欧盟对中国紧固件裁决的复审措施仍然在相当程度上维持了高额反倾销税。为此,2013年10月30日,中国针对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之执行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是迄今为止中方首次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发起的执行之诉。

  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中国合法权益

  2013年,WTO成员新提起的针对中国的起诉案件有1起。2013年6月18日,欧盟对中国采取的针对来自欧盟的高性能无缝钢管(HP-SSST)的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案件编号:DS460)。2013年8月3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2013年9月11日,专家组正式组成。该案针对的措施与日本在2012年底起诉的中国对来自日本的高性能无缝钢管的反倾销措施(WTO案件编号:DS454)完全一致。目前,争端各方已经达成一致,下一步两案将由相同的专家组进行审理。

  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认真执行WTO争端解决裁决

  2013年2月26日,WTO专家组就欧盟诉中国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措施案(WTO案件编号:DS425)发布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中国对欧盟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措施,在价格影响分析、基本事实披露等方面,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3.1条、第3.5条、第6.9条等项规定;与此同时,专家组在倾销终裁前披露、公告裁决以及依据肯定性证据审查国内产业状况、非归因分析等部分争议点上,支持了中方主张,驳回了欧盟指控。中方对专家组裁决未提出上诉,2013年4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2013年7月19日,中国和欧盟正式向WTO通报,已经就本案合理执行期达成一致,合理执行期为9个月25天,至2014年2月19日。

  2013年8月2日,WTO专家组就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案件编号:DS427)发布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中国的白羽肉鸡“双反”措施在倾销进口产品的成本分摊、产业损害的价格影响分析、调查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违反了世贸规则。但专家组在国内产业认定、裁决公告的解释说明等问题上支持了中方做法。2013年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报告。目前争端各方正就合理执行期进行谈判。

  完善国内立法,进一步提升WTO争端解决案件工作水平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公布《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则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在作出相关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暂行规则》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在执行WTO贸易救济裁决方面,初步建立了国内法律机制,对于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机制、切实履行WTO争端解决裁决、推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意义。

  2014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任务艰巨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推进起诉案件工作,维护我在WTO下的正当权益,包括推进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49)、诉欧盟光伏补贴措施案(DS452)、诉美国目标倾销和单独税率措施案(DS471)等;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美国、欧盟、日本诉我稀土、钨、钼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美国诉中国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补贴案(DS450)、墨西哥诉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补贴措施案(DS451)、日本、欧盟诉我高性能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案(DS454、DS460)等被诉案件,积极进行磋商和法律抗辩,维护国家利益。

  2014年,世界经济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但仍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国际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等仍然将成为我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同时,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至关重要的一年。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重视和加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做好起诉、被诉和第三方案件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法律诉讼队伍建设,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解释和制定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更好地维护我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