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营企业编制合并报表吗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理论上应该纳入,但实际上操作有困难。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应作比例合并,但也无具体的操作方法。目前实际上是各人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操作。希望财政部能在新的合并报表准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二)实际操作中的作法是否合理

  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应占部分要计入合并报表的盈余公积中,以使合并报表盈余公积比母公司报表盈余公积多(未分配利润则相反)。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维持合并报表盈余公积与母公司报表盈余公积相等。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的实际困难:

  1、导致合并报表的利润分配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同,在附注中不易解释清楚,社会股东也不易理解。

  2、如果子公司盈余公积较多而母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少,可能导致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3、如果收购或出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变化,合并报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会随之变化,使利润分配表变得更加难以理解。理论上有这样的可能:因收购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扩大,合并抵销时增加盈余公积而减少未分配利润,使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仅因合并范围的变化就变为负数,显然是不合理的。

  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计入合并报表是不太合理的,再加上上述实际困难的存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是以不补计子公司的盈余公积为宜。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