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江,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许元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新锋,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牛玉坤,男,1946年生,汉族,住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旺,男,1971年11月4日,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长江与被上诉人顾新锋、李俊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李长江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长江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李长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张群阳
审判员孙永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曹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