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如下: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扮演的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