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杨某诉上海某调味品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1号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xx,女,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联欠款人民币5500元;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案适用诉前调解,收取80元,由原告杨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代理审判员杜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