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苏州市区职工子女医保费报销取消补助金额限定

  苏州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联合发出《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补充规定(苏财社字[2014]27号)》(下简称“补充规定”),取消原来的补助金额限定。该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子女缴纳的学生医保费,可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报销标准以当期政府公告的个人缴纳数为准。

  2007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其中已规定,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保费,其中个人、学校分别缴40元、40元,市属学校交纳的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学校由学校统筹解决。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保费,可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2009年起施行的《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保费,皆可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参照苏州市基本医保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元。

  昨天,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近日出台的“补充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标准有所调整,补助相应也要适当调整,此次只规定比例,取消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