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期付款时所有权归谁

  1、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这是因为:

  1、此时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开始进行,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因购房款未付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尚未完成,只能是期待的权利。购房款一旦付清,购房人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显然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附条件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设有保护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3、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在购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便产生了该价款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价款付得越多,这种权益价值便越高。但在这种替换过程中,出让人与买受人各取得一部分所有权能。买受人的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非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

  分期买卖是指合同款项的分期给付,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保留买卖不适应不动产买卖。

  分期买卖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买卖实质是出卖方为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买卖融资。实践中,为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利益,分期买卖合同更多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司法解释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达75%以上时,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