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包括涉外合同纠纷)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