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广告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所谓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全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形式。医疗广告不同于普通的广告,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患者的生命安危,特别是一些即将耗尽钱财的危重患者,到了求治无效的境地,一旦遇到广告宣传,往往病急乱投医,最终导致病情延误,人财两空。所以,医疗广告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其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对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一)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二)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四)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五)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六)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的;

  (七)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八)贬低他人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2、国家对医疗广告有哪些新规定?

  鉴于近年来因虚假广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以及社会上关于医疗广告刊登的争议,同时也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本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严肃查处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先行备案。禁止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二)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禁止出现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

  (三)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痛、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11种疾病的医疗广告暂停发布。

  (四)对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栏目,也必须按照规定予以规范。

  通知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行为,将按照《广告法》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如何处罚?

  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即罚则,具体处罚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