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两份档案不一致怎样计发退休待遇
黄某是某企业高级工程师,今年5月达到60周岁。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按照他的档案记载,黄某抵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61年12月,经推算黄其参加工作时只有9岁,与事实有严重出入。为此,社会保险部门展开调查,最终在哈尔滨市某单位查到黄某的第一份档案,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7月。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以第一份档案为依据为黄某办理退休手续,黄某对此不服,进行上访。
原来,1997年该企业招聘人才,就业于哈尔滨市某单位的黄某前来应聘,而黄某原单位不放人,黄某扔下个人档案直接跳槽过来,当地人才部门为其重新建档,其中就闹出9岁参加工作的笑话。本来问题到此为止,但黄某反而要求以后一份档案为准,接访机关答复:1。按照《档案法》规定,档案的建立必须真实有效,因此,可以确定第一份档案的真实可靠性,第二份档案也不作全盘否定,1997年以后的记录可作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记录凡是与第一份档案有矛盾的,均应以第一份档案为准。2。当事人在第二份档案的建立上有严重过错,并因此而超范围享受了相关待遇(如工龄工资等),考虑到当地政府另立档案的规定和当地人才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建立档案时也都存在过错,不予追溯非法所得,但是有错必纠,应维持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决定,以第一份档案的参保工作时间为准计发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