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3)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选择征收补偿的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5)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