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成立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是可以将他合法化的,需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可以给孩子申报户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父亲或母亲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回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