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有哪些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事诉讼涉及到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况,被称为中止审理,待时机成熟法院会再次通知开庭的时间。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况分为很多,在正文中为大家一一罗列了,遇到实际情况可以根据法院的要求灵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