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质量二级事故指什么影响
一般质量二级事故是指因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的意外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1、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要求
1)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要求
1)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3)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