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被收集?

  想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首先要先了解怎么样的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才是能有有效证明对方有过错的,避免胡乱收集证据,做了无用功。在不用的离婚案件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也有所不同,本文以婚外情或者出轨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为例。

  (一)证人证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夫妻双方的证词虽然是最直接的证据,但还是有所偏颇,只能采用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来还原事实的真相。由于是夫妻关系的案件,最直接最方便的证人就是邻居了,想要采取证据可以与邻居沟通。

  (二)物证:当发现对方出轨时,不要冲动行事,先观察对方有哪些不良的行为拍照作为证据,例如,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电话短信、转账说明、酒店的开房记录以及一些牵手暧昧亲密的照片等等,都可作为证据,但不得无中生有。

  (三)若是对方事先有过出轨前科的,对方若有签下保证书、悔过书或者是忠诚协议等类似的文件时,保存好相关的文件,也可作为证据。

  (一)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二)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一条件里隐含两点内容:1。必须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材料;2。法院依职权才可以调取的材料。这两点必须同时满足,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职权调查。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具体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来确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属于个人的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个人秘密。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是一个弹性规定,以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妥当处理。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客观原因认定标准的把握。这一点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当从严把握。只有存在当事人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而无法收集到证据时,法院才能准予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