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规有哪些?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又有由内阁通过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①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②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此外,还有一些形式或内容不够规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规。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强科学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