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析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及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跨国婚姻的破裂也是见多不怪。在跨国婚姻破裂后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焦点。

  案情回顾:某国内著名教育人李某和美国人Kim认识于2000年以前认识,并于2002年5月生下长女;2005年4月,Kim与李某在美国内华达州领取结婚证书。2010年7月,双方在广州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6年2月,因Kim将电脑中的有关资料删除,双方曾发生争执,李某殴打了Kim。2011年8月30日,双方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李某在北京的家中再次殴打Kim,造成Kim头部、腿部多处受伤,Kim报警。

  鉴于该涉外婚姻案情的复杂性,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李某和美国人Kim属于不同国籍,但他们在广州登记结婚,且经常居住于广州,因此广州为其共同居所地。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即属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究竟适用哪国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形,根据《我国涉外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关于离婚的规定,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在离婚时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的法律,即中国的法律。

  二、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之间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李某和美国人Kim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所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没有太大分歧。根据《我国涉外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美国人Kim的陈述:在过去的12年里,李某只给我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没有得到任何可支配的财产。因此,美国人Kim请求法院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经过法院的调查,李某确实隐瞒了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入,应当归夫妻共有,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夫妻在诉讼离婚是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美国人Kim有权利分得李某的房屋,股权,英语培训过得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

  三、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之间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到此前三个女儿主要由Kim抚养,且三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于她们的成长不利,加之李某经常外出,对孩子的陪伴、照顾较少等因素,法院确定另外两个女儿也由Kim抚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认识能力,法院应当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判决李某需按每人每年所需的抚养费按时足额給付,直至她们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某在不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下,有探视的权利。

  四、美国人Kim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李某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中的关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可采取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问题,该章节明确规定,夫妻其中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法院应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Kim,该裁定有效期3个月,如果李某违反该禁令内容,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跨国婚姻的破裂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问题。各国的相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国公民和他国公民利益的基础上,应当为跨国婚姻所带来的若干遗留问题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从人道主义出发,将夫妻因离婚阴影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1]余丽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M]。东方论坛出版社,2001。

  [2]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

  [3]王宁,孙益全。浅议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1)。

  [4]瞿琨。婚姻家庭继承诉讼[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5]王建强。如何直面国际离婚困境[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6]王竺。涉外离婚的司法管辖权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