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实施一年功效几何?调查反映律师执业无明显改善
A行权遭拒,律师一年诉了四次
为维护自身执业权益,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北京执业的律师程海一连打了四个官司。
2008年6月3日,林某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律师程海和黎雄兵代理此案。6月10日,二人来到看守所,递交了律师函、律师证和委托书等手续材料,要求会见嫌疑人。程海认为,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凭会见手续就可自行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看守所工作人员以案件特殊,办案人员交代会见须经批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同年6月20日,程海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递上诉状,将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级主管单位海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原告会见被羁押的林某的法定职责。
7月28日,程海收到法院寄来的行政裁定书。“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程海说。程海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至今杳无音信。
9月底,林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程海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但程海认为,为维护律师的依法会见权,应将诉讼继续到底。
今年1月25日,程海调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海口市公安局拒绝原告会见被羁押人林某的行政行为违法”。4月3日,程海收到法院邮寄送的行政裁定书,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程海不服,再次上诉,但至今未果。
“尽管当事人被解除羁押,案件被撤销,但我坚持再告海口市公安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是因为此项律师的基本执业权易受到侵害。”程海告诉记者,“我希望通过诉讼,能唤起更多的律师加入共同行动。虽然这样做费时费力,不一定有直接的成效,但大家都来做,必定会有好的结果。”
在海南为会见权打官司的同时,程海在北京还为调查取证权打了两个官司,分别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朝阳区规划委员会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程海认为,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两被告拒绝提供原告所需的建设和规划资料,违反律师法等法律规定。
“胜诉与否并不重要,通过诉讼引起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关注,才是我打官司的目的所在”。
B不让会见的三个理由
新律师法实施后,在一些地方,办案机关往往以新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为由,仍然执行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拒绝执行新律师法。
在程海的遭遇中,两位律师向驻看守所检察官投诉。海口市检察院监所处负责人要求办案人员解释情况。办案人员称,按照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般案件律师会见无需公安机关批准或安排,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仍需公安机关批准。
程海认为,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程海认为,尽管这一规定与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冲突,但“新律师法所说的律师自主会见,应当包括所有刑事案件,没有一般和特殊之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执行新律师法”。程海告诉记者,他还打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刑诉法。“这种法律冲突,不仅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合法执业权,更会影响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权威。”
律师的会见权为何屡屡受挫?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泰福律师所主任肖太福分析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理由。理由一,执行刑诉法。新律师法和刑诉法有冲突。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要向侦查机关申请并在48小时内获得批准,并由侦查机关派员陪同,而新律师法规定无需批准、无需陪同就可会见。而警方往往说他们执行的是刑诉法。理由二,要侦查机关出手续。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看守所说必须由侦查机关出示手续。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却说新律师法都实施了,早就不需要出手续了。理由三,相关人员不在。办案机关会采取各种方式拖延,一般会说领导不在,或者承办人不在,或者说人手不够、没有人陪同。其实,新律师法规定,只要有律师证、家属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就可会见。
C矛盾,已不再是无法调和
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相冲突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
2008年8月17日,《法制日报》刊文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该答复进一步明确: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诉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事实上,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并非洪水猛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自2008年6月1日,该院试行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机制至今,已有40名律师对36起刑事案件40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
该院新闻发言人许永俊介绍,对于律师介入的36起案件40名犯罪嫌疑人,该院通过综合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律师提供的意见两方面材料,对2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占总数的50%。其中改变法律定性2人,附条件批准逮捕1人。对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捕率达到50%。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使检察官能够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居中作出判断,提高审查批捕环节的案件质量。早在2004年,高检院就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对律师的会见权的有关程序、时间乃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律师的阅卷权也有了实实在在的有关方式、日期和范围的规定,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如何申请收集、怎样调取证据的规定。同时,还对是否派员在场、如何听取律师意见、怎样保障律师投诉作出了实际而操作性强的规定。这表明,检察机关正以尊重、理解、保护对手的心态和行动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阶段阻碍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查证属实的,应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纠正。通过保障律师权利,实现律师介入制度的高效率运转。”海淀区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许永俊认为。
D代表建议:法官、检察官、律师互相交流
新律师法对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执业难题,既突破了原律师法的有关限制,也突破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迫切要求修改刑诉法的呼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所主任韩德云认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变,需要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而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的修改就能够化解所有矛盾。“对于新律师法,很多人都寄予厚望,但实践显示,各地贯彻实施新律师法很不平衡。再好的法律施行起来也会出现问题。”
韩德云认为,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修改后,新律师法对律师权益进行了细化,取消了对律师的一些限制,如,律师只要不是从事诉讼业务,就可以进人大常委会。但是,在很多方面,修改还不够彻底,如对于法律援助制度,是属于政府义务还是律师义务,出现摇摆。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制度,还需要不断改革和摸索,当务之急是建立律师、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机制。”韩德云认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相互统一的整体,应该能够有序对接,这既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提升。”韩德云说。
六成网友认为律师执业没有明显改善
本报讯(王俊微)新律师法施行一年来,给律师执业带来哪些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哪些新的难题?5月25日,正义网推出调查,截至5月31日,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网友认为,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与之前相比“没有任何改善”,选择“有了明显改善”的网友只占8%。
有三成网友认为律师执业权利受阻,与新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有关。35%的网友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新律师法未规定相关责任和权利救济办法,对权利规定过于笼统;32%的网友认为,律师制度存在缺陷;另有2%的网友选择其他。
如何看待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的不一致?有57%的网友选择“新法优于旧法,应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进行”,23%的网友选择“应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选择“两法并不冲突”、“其他”的网友各占13%、7%。
如何破解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窘境?56%的网友认为,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规定,从细节上保障律师执业;33%的网友表示,“不用做别的,只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做就行了”;5%的网友认为,律师协会应出面为律师维权;6%的网友选择“其他”。有网友留言表示,要解决律师面临的这一难题,“请把刑诉法改了!”(王新友王俊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