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一九八七年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今年两次全国省长会议的精神,为了落实南宁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提出的一些政策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控制,做到既要稳定货币,又要搞活资金融通,以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直辖市发展,现就有关信贷资金管理的几个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加速资金周转2-3%的指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业银行系统统一考核(加速资金周转按全部平均资金周转天数计算,包括定额和非定额占用)。各地区、各专业银行在保证按地区、按系统加速资金周转2-3%的范围内,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商业和外贸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幅度,可以区别不同情况,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但要规定完成任务的期限,并逐级落实到企业,要把加速资金周转与信贷资金供应挂钩,三季度末达不到加速周转进度要求的,不能再增加贷款。通过加速资金周转,处理呆滞各压物资收回的资金,归企业单位使用,也可在本地区的系统内调剂使用。要推广湖北、河北、河南开封等地在清仓查库、加速资金周转方面的经验。对于处理积压物资中出现的亏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与企业一道妥善解决。

  二、为了调动各级银行大力组织存款的积极性,一九八七年继续实行流动资金:“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的政策,要以专业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单位统算考核,超过核定存款计划实际多增加的存款,在解决计划内资金缺口以后,可以用于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吸收存款必须少发放贷款。各级银行计划内增加的存款和超计划多吸收的存款,要按一定比例留下准备支付的提取款,其比例由各专业银行总行确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逐级下达,各地人民银行监督执行。各专业银行在资金使用上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保证计划内的重点资金需要。如旺季收购资金和储备资金,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资金和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的资金。不能先把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而留下计划重点资金需要的硬缺口。

  建设银行用信贷销售网金银放的基建贷款,其建成投产的项目可以发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利于发挥投资效益,收回基建贷款。鉴于今年资金力量有限,计划内资金还有缺口,各地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和多收回的贷款,首先用于解决计划内基本建设贷款资金的需要。同时,在不增加向人民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可开办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但目前只能是少量有、试办性的,必须量力而行,择优发放。

  三、为了提高专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和利润率,以及调剂资金使用的季节差,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暂时闲置的资金,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旺季收购和储备资金的需要量,向这些金融机构发行人民银行债券和开办金融机构定期存款。

  人民银行债券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类。期限为一至三个月;四至六个月;七至九个月。对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购买债券和开办定期存款,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利率报总行批准。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办定期存款,集中的资金,原价转贷给资金确实不足,又属合理需要的专业银行,重点用于旺季农副产品和外贸出口产品的收购。此项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一律从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申扣收,余下的部分,按月息万分之三罚息。

  四、为了加强倾向信贷总量的控制,人民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要坚持短期周转,到期归还,逾期加息的原则,不能用于填补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缺口。一九八六年增加的临时贷款,三月底未收回的部分,从四月一日起改按万分之三计收罚息。一九八六年临时贷款新增的额度,在临时贷款收回同时作废。各地不能再据以发放新的贷款。各地人民银行要在收回短期贷款的工作中,帮助专业银行和有关部门转变依赖人民银行供应资金的观念,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资金来源,合理地压缩商品物资库存,降低资金占用水平。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一九八七年发放的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五年批准额度加一九八七年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按比例使用的额度之内,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各级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一道抓好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建设债券的认购任务。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来源,防止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到期完不成重点建设债券认购任务的地区,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扣减该地区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

  六、要积极引导资金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要大力支持和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横向拆借,以搞活资金融通。横向拆借只能用于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人民银行之间能相互拆借资金,已经拆借的要立即清理收回。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拆出资金引起资金短缺或拆入资金到期不能归还的,人民银行不予贷款支持。

  各地人民银行要运用经济手段参与、引导资金市场的发展,要积极研究和试办一些新的业务种类和新的流通工具。特别是试点城市在这方面的步子可以迈得大一些。要开辟流动资金来源新渠道,允许企业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短期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和储备的合理需要。并有步骤地开办企业短期债券的流通转让业务。

  为了开展商业票据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逐步压缩信用放款,以腾出资金用于商业票据再贴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推广票据再贴现,实行再贴现优惠利率。一九八七年用于再贴现的资金已经包括在人民银行下达给专业银行计划内资金额度和人民银行分行掌握的短期贷款额度之内,不能另外增加一块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各级人民银行在办理再贴现时,必须审查专业银行的资金状况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情况,专业银行有资金的,对方银行没有承兑的,不予再贴现。同时,专业银行贴现资金不能用于支持呆滞积压产品的生产储备。

  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贷业务已经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人民银行以对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批准成立的全部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信托投资机构发放固定资产和租赁业务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金的60%。各信托投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资金管理上要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求资金平衡。各专业银行不能用吸收的存款增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不能再用行政办法按系统统管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

  八、外汇抵押贷款是人民银行的业务,可以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各地人民银行先按总行分配的人民币贷款计划处理外汇抵押贷款,如确有需要而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报总行批准追加计划,但要严格防止通过处理外汇抵押贷款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地人民银行要及时做好外汇抵押人民币资金的统计和反映工作。

  九、落实今年中央5号文件关于信用社缴纳准备金比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农村信用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的比例上缴准备金;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准备金,仍维持原比例不动,以后逐步实现10%的要求。对目前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不足的,即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存款准备金低于农业银行原规定比例及一九八七年新增加的存款低于10%比例的,要求在今年九月底以前达到规定比例。

  十、专业银行的联行汇差资金与信贷资金必须分别管理。对占用应付汇差资金扩大信贷规模的,人民银行有权检查、稽核和采取措施制止。各专业银行应当下达汇差资金额度,防止用联行汇差资金发放贷款。

  十一、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搞好人民银行总行布置的基点调查,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要组织力量调查与研究本地区的经济、金融情况,研究信贷资金管理和清仓查库,加速资金周转的情况。各地区的信贷计划已经下达,各行要搞好季度、年度和分地区倾向信贷变化趋势的考核、分析和预测;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季预测和分析本系统各项贷款的总量及顷构,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特别是要对支持计划外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和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情况加强稽核检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道,共同努力,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