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待售车辆,赔偿三千余元
顾客在汽车公司买车进行试驾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另一辆待售车辆,导致两车受损。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汽车公司便将顾客告上法庭。近日,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顾客赔偿汽车公司3000余元。
去年11月,丽华(化名)到星星汽车公司(化名)购车时,选中了一款汽车,并要求试驾。星星汽车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核实其具有驾驶资格后,便将该款型一辆车的钥匙交给了她。丽华试驾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在停车位上的另一辆待售厢式货车(车主与星星汽车公司共用一块场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丽华当即赔偿厢式货车车主1000元钱,但与星星汽车公司对试驾汽车受损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星星汽车公司称,事发后,丽华表示同意购买该车,但又反悔,且拒不配合122事故中心处理。丽华则称,其在试驾时,星星汽车公司未和其签订试驾协议,也未索要驾驶证,所试驾的车也没有买保险,星星汽车公司没有提供合适的试驾场地,也存在过错。庭审中,双方同意对试驾汽车的维修费用、维修后的市场价值及2012年11月份同款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价格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丽华试驾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侵犯了星星汽车公司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星星汽车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试驾条件,应适当减轻丽华的责任。法院判定,丽华承担损失的80%、星星汽车公司承担20%。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850元,维修后车辆较同款车当时售价贬值1000元。此外,星星汽车公司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星星汽车公司的损失共计3850元。法院遂判决丽华赔偿星星汽车公司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