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定「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买卖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九三)证柜上字第01951号

  发布日期:2004-2-13

  执行日期:2004-2-13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01951号订定发布全文12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器会台财证四字第093000037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本办法依据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2条受托机构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发行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得申请柜台买卖。

  第3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买卖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本中心章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4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交易方式如下:

  一、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以自营或经纪方式为之。

  二、在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以自营方式为之。

  第5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申报买卖之数量,以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为限,以一千受益权单位为一交易单位。

  卖出证券商提出交割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应符合前项交易单位之规定,但经买方证券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申报买卖之价格,以每受益权单位为准。

  前项受益证券申报买卖价格之升降单位,准用上柜股票升降单位有关规定。

  第7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上柜后,其每日市价升降幅度准用上柜股票之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初次上柜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等价成交系统买卖之升降幅度,以上柜前一日受托机构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计算之每受益权单位之净资产价值为参考基准。

  第9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之买卖,于依不动产投资信托契约分配收益,而停止变更受益人名簿记载日以后办理交割者,应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开始日升降幅度之计算,以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所分配收益金额后为计算之基准。

  第10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其结算及交割,准用本中心业务规则有关股票部分之规定。

  第11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买卖成交后,受托证券经纪商暨本中心所收取之手续费、业务服务费,准用股票交易规定之费率办理。

  第12条本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