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业主大会必须业主本人去吗

  开业主大会一般是要业主本人去的,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具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操作。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会议的议题已经获得了本小区20以上业主的同意。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