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乐都、民和580元/年
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
循化、贵德658元/年
尖扎687元/年
化隆702元/年
门源、海晏731元/年
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
茫崖1009元/年
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
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
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另行下文。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