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消法》带来新保障,看得更清楚维权更简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这是《消法》自20年前公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律首次明确将金融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障条款也随之增加了三五条。今天关注的是其中与保险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条款,新《消法》将为保险消费者带来哪些新保障?

  确保你明白看不懂的格式条款就当是空气

  新《消法》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提出了“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和“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两种义务,如未尽该项义务,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之前《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要求,但是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仅限于免责条款。这次新《消法》对要求的范围进行“大派送”,包括“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保险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免责条款”、“客户服务指南”、“争议解决”等。

  案例一:市民李先生1998年给刚出生的小孩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告诉李先生缴费期为15年。但缴了15年后,保险公司却让李先生再续缴3年,说按照要求必须续交,直到孩子满18周岁之后,才能领取保险金。可投保人李先生翻遍整个保险合同,没看到缴费年限为18年的约定。对于保险公司的单方面要求他提出了异议。

  解读:该保险合同存在重大疏漏,但之前该合同格式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消费者举证维权存在困难。而按新《消法》,由于保障范围扩大,该项条款由于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和“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李先生可以把它当空气了。

  严禁骚扰你险企为个人信息承担三大义务

  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利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频遭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消法》对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新《消法》对保险公司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方面提出三大义务:明示义务,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同时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财险公司买了一份车险,并留了电话等相关信息。可是不久,与该财险公司同属一保险集团的另外一家寿险公司时不时地联系他。吴先生不堪其扰,认为近期知道他有买保险需求、又了解他联系方式的就出在买车险的环节。于是他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称自己没有将他的信息泄露。吴先生很气愤,但却“投诉无门”。

  解读:以往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不少,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可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客户信息保护力度,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电话销售禁拨平台,消费者在该禁拨平台登记手机号码后,可选择半年、一年或两年的禁拨期限。在所选择的禁止拨打期限内将不会接到已选择相关保险公司的营销电话。

  同时,修改后的《消法》加大了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力度,杜绝买卖客户信息行为。不过,保险公司如违反三大义务,具体有哪些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维权更简单组织出面,缩短部门答复期限

  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比如个人维权在时间精力方面的弱势,新《消法》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自身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新《消法》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一是强化了对保险公司服务的监管职责。新《消法》要求各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这将推动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测评。二是缩短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时限。新《消法》要求,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而以前为十个工作日。

  案例:市民高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险产品。去年3月,高先生因车祸住院64天,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应赔付的补助金为8060元,但实际赔了7280元,少赔780元。保险公司称,高先生只有55天的护理记录,无护理记录的9天不能赔付。高先生认为不合理,但他维权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向法院起诉。为了几百元钱到法院打官司费时费力,最终高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而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最终放弃维权。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达律师表示,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像高先生这样的案例,如果并非个案,可以向省级消保委申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