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高市直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企业离休人员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曾作出过重大贡献。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提高市直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文件,关于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的要求,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可享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补贴政策。
二、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属劳保统筹外项目,发放的责任主体应是企业,原则上所需资金应由企业自行负担。但鉴于目前企业实际状况,市政府决定,市属改制、破产、特困企业的离休人员发放补贴(含连山区建市之初遗留的人员),由市财政负担;对有经营生产能力的企业,其离休人员的补贴由本企业自行负担;对各县(市)区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政策。
三、由市人事局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补贴发放政策提供执行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代发工作,市老干部局对有经营生产能力企业兑现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属企业离休人员规范提高生活补贴的标准比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补贴的平均标准执行,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
2005.10.8